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司調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灶聲李粘雪李棋南李浤榮李芬蘭
李淑蘭李讚添謝明德謝明玉謝素珠謝素卿謝素娥
謝素月謝素真王志棟王志勲王端圓王端純李源雄
曾珠豆李翠雲李永和李肇祥李宥袖李秋娥李根聲
李進村李明峰李明洲李青芬李根定 、許 李滿月 、賴李
滿珠、 李滿修王清江王清福王清榮王秀琴王秀珠 、王
秀月、 黃富添黃富源黃美樺黃鴻娟黃鴻玖黃金鴻 、黃
有義、 黃冠智王坤松王志哲王志平王玉玲李靜雯 間代
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彰化縣○○市
○○段○○○○號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如相對
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
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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