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司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灶聲 、 李粘雪 、 李棋南 、 李浤榮 、 李芬蘭
、 李淑蘭 、 李讚添 、 謝明德 、 謝明玉 、 謝素珠 、 謝素卿 、 謝素娥
、 謝素月 、 謝素真 、 王志棟 、 王志勲 、 王端圓 、 王端純 、 李源雄
、 曾珠豆 、 李翠雲 、 李永和 、 李肇祥 、 李宥袖 、 李秋娥 、 李根聲
、 李進村 、 李明峰 、 李明洲 、 李青芬 、 李根定 、許 李滿月 、賴李
滿珠、 李滿修 、 王清江 、 王清福 、 王清榮 、 王秀琴 、 王秀珠 、王
秀月、 黃富添 、 黃富源 、 黃美樺 、 黃鴻娟 、 黃鴻玖 、 黃金鴻 、黃
有義、 黃冠智 、 王坤松 、 王志哲 、 王志平 、 王玉玲 、 李靜雯 間代
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彰化縣○○市
○○段○○○○號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如相對
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6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
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
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