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3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四三號
原告誠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朝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㈡陳述:
⒈原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四日聯合訴外人鏵大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鏵
大公司)、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開公司)與台北縣政府消防局訂定「台北縣政府消防局新莊消防分隊(建築、水電、空調)工程契約書」工程聯合承攬契約,嗣因國開公司財務危機,無法繼續承作本工程,經台北縣政府依政府採購法共同投標辦法及原承攬一方共同投標協議書規定同意,由原告及訴外人鏵大公司另覓符合資格之廠商繼續繼受履約,並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由台北縣政府消防局、國開公司、鏵大公司、原告、被告簽訂工程契約變更簽認單。詎嗣後工程進行中,被告將工程多次轉包第三人 張富雄 、慶榮營造公司、殷琪營造公司等人,致使工程嚴重落後,經原告、鏵大公司、台北縣政府消防局屢次催促,均未改善,台北縣政府消防局乃以本工程進度嚴重落後無法掌握為由,依工程契約書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九款約定內容,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終止本件工程契約,並依工程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八、九、十目約定,不予發還履約保證金。原告所提供之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二萬元,係以工程款一千一百萬元之百分之十一計算,鏵大公司所提供之履約保證金為八十八萬元,係以總工程款一千一百萬元之百分之八計算,均遭沒收。
⒉依原告、被告、台北縣政府消防局、訴外人鏵大公司簽訂之系爭工程契約變更簽
認單,被告繼受當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又依國開公司、鏵大公司、原告所簽訂之工程協議書第十三條約定:「國開公司與 誠晏和 鏵大三方須配合業主要求之工程進度準時施工(含施工前圖說、文件及樣品等資料送審),若因一方之工程延誤導致對方工程延誤,則損失之一方其所有損失及賠償概由過失之一方賠償,...。」。本工程因可歸則於被告事由,致使原告及第三人鏵大公司終遭台北縣
政府消防局解除契約,並沒收原告等供本工程契約擔保之履約保證金,原告屢次催促被告依約賠償原告損失,被告均未置理,為此訴請被告賠償損害等語。
㈢證據:提出工程合約書、工程契約變更簽認單、台北縣政府消防局函、工程協議
書、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民事判決(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程序方面:㈠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㈡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協議書第二十一條明文合意約定由本院管轄,是本院對於兩造系爭爭議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工程合約書、工程契約變更簽認單、台北縣政府消防局函、工程協議書、合作金庫銀行南桃園分行函等件為證,而系爭工程另一當事人即鏵大公司亦曾提供履約保證金八十八萬元,因同樣原因遭台北縣政府消防局依約沒收在案,鏵大公司因此亦對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賠償損害,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被告應依約賠償在案,此一事實亦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七一號民事判決影本在卷可稽,由是可知,原告所述之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於本件訴訟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為任何陳述,亦不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佐參,自應認為被告放棄其答辯之機會,而被告於另案中雖曾辯稱須俟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確認其無履約能力時,始賠償其他契約當事人之損失云云,惟台北縣政府消防局終止契約、沒收保證金已為事實,此一事實亦有台北縣政府消防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北消行字第○九二○○三八七○六號函附卷可考,足徵被告所辯並非可採,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協議書第十三條既已約定任何一方之工程延誤而導致對方工程延誤,則損失之一方其所有損失及賠償概由過失之一方賠償等語,本件原告訴請被告賠償其因此所遭沒收之履約保證金一百三十二萬元及因此計算之法定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許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