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845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北簡字第845號
原 告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訴訟代理人 楊雅婷
被 告 鍾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北簡字第845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5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余欣璇
書記官 吳建元
通 譯 周麗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叁萬零陸佰玖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被告與訴外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間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25條,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一)澳商澳洲紐西蘭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前於民
國99年4月17日概括承受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台
分行(下稱荷蘭銀行在台分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並
獲准更名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
商澳盛銀行),於102年4月7日將其在台分行營業、資產
及負債部分,分割予原告銀行,故荷蘭銀行在台分行對被
告之債權應由原告承受,合先敘明。
(二)被告與其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
現金,惟預借現金時,另依每筆預借現金3.5%計算手續
費,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惟被告於97
年8月12日與原告達成債務協商,並協議分期清償,分168
期,利率3.5%,被告每期應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
947元,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97年度
消債核字第84號裁定認可,惟被告未依約如期繳納,並於
100年6月20日毀諾,依兩造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約定,被
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截至100年11月23日止帳
款尚餘235,327元(含消費帳款230,697元),未依約清償
,屢經催討無效,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政院監督管
理委員會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號及00
000000000號函、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電腦帳務明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84號裁定、前置協商
入帳記錄及毀諾日期等件為證,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復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84號卷宗查核屬
實。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
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4項之規定,係指債務人不依債務
清償方案還款時,債權人得以認可裁定作為執行名義,執行
債務清償方案所載之還款條件,債權人如欲依原契約條件聲
請強制執行,仍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查本件經
新北地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84號裁定認可其前置協商協議,
有司法院查詢紀錄1份在卷可查,而依兩造上開前置協商協
議書第4條約定「甲方(即被告)未依本協議書清償者,除
本協議書第8條約定外,其餘約定自違約日起失去效力,未
到期部分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乙方(即各債權銀行)並得
回復依各債權金融機構之原契約條件繼續對甲方訴追。」因
此,原告依兩造前開前置協商協議書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追,
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吳建元
法官余欣璇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2,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