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時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究以沈時華為相對人?抑以宸葳影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並陳明各依何法律關係主張?且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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