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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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13號
聲請人澎湖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弘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111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114年5月20日
54,000元
TD1237007
3個月
002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5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08
3個月
003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6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09
3個月
004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7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0
4個月
005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8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1
5個月
006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9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12
6個月
007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0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3
7個月
008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1月30日
27,000元
TD1237014
8個月
009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4年12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5
9個月
010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5年1月31日
27,000元
TD1237016
9個月
011
年代國際高科技媒體園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練台生
華南商業銀行信維分行
115年2月28日
27,000元
TD1237017
9個月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