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64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264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被   告  夏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中華商銀)申請現金卡,並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
書,依契約得於指定帳戶內循環使用,並約定按週年利率18
.25%計算利息,若未依約繳款或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而未立即清償時,延滯期間之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
詎被告借款後未依約繳款,至民國94年10月8日止尚欠新臺
幣(下同)3萬2,391元(含本金2萬9,755元、利息2,03
6元)未清償,而上開債權復讓與訴外人翊豐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翊豐公司),嗣翊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原告
,原告並主張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對被告債權讓與之
通知。為此,爰依消費借貸、現金卡契約等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2,391元,及
其中2萬9,755元自9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2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暨約定書、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
告、通知函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惟按自104年9月1日起
,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
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為104年2月4日修正公
布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明文規定。其立法理由為:
「存款及放款利率大幅調降的事實,民法到目前為止卻遲遲
沒有加以反應,致使法律與社會現況脫勾,產生許多銀行強
力推銷現金卡及信用卡,來規避財政部對一般消費貸款降利
率之管制,對於現金卡或是信用卡循環利利率,採取20%的
高利率的脫法行為,已經嚴重盤剝經濟弱勢的債務人,並且
危害到國家經濟體系及金融秩序,有必要加以修正,爰增訂
第二項規定,以解決目前因利率過高造成之社會問題。」是
依修正後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之文義及規範目的,乃
在於使現金卡、信用卡之循環利利率,若有超過週年利率
15%者,自104年9月1日起應降為週年利率15%,以保障
經濟弱勢的債務人,是縱現金卡、信用卡之法律關係成立於
104年9月1日之前,仍應適用修正後規定。又本件現金債
權係由中華商銀轉讓與翊豐公司,翊豐公司復轉讓與原告,
原告及其前手既係自中華商銀受讓本件現金卡債權,中華商
銀又屬銀行法第2條規定之金融機構,則受讓本件現金卡債
權之後手及原告,均應繼受原債權銀行即中華商銀之地位,
而受修正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之規範。從而,本件原
告就3萬2,391元,及其中2萬9,755元自94年10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所得請求之利息,應僅得按週年利率15%計算,
其就此部分仍請求按原約定利率計付利息,自有未合,不應
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現金卡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3萬2,391元,及其中2萬9,755元自94年10月19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
予駁回。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
及第79條,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之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陸艷娣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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