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被   告  陳勇成
       陳魯
       陳桂慧
       陳癸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330,400元(即被繼承人 陳許秀華 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283建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路○○○巷○號房屋之遺產總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
定通知書所核定之遺產價額為1,321,600元×陳勇成應繼分1/4
=330,4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審裁判費3,64
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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