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93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被 告 陳勇成
陳魯
陳桂慧
陳癸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辦理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
為330,400元(即被繼承人 陳許秀華 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及其上283建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路○○○巷○號房屋之遺產總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
定通知書所核定之遺產價額為1,321,600元×陳勇成應繼分1/4
=330,4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審裁判費3,64
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