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8年度港簡調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港簡調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佳蓉 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而訴訟管轄法院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並
準用於調解程序。
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被告間就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同段305建號建物,及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移轉
登記予以塗銷,涉不動產物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
,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依法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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