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原告寅○○原告辰○○原告申○○原告巳○○原告未○○原告戊○○○原告壬○○原告天○原告辛○○原告己○○原告庚○○原告午○○原告癸○○原告子○○原告丑○○原告亥○○原告卯○○
酉○○訴訟代理人戌○○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有犯偽造文書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四八號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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