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秀妙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三五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