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繼承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宙○○
辰○○C○○黃○○訴訟代理人A○○再審被告辛○○
巳○○丁○○申○○甲○○未○○地○○戊○○庚○○○壬○○B○○○亥○○天○○戌○○玄○○○癸○○○丑○○ 林金融 乙○○己○○酉○○○午○○寅○○子○○丙○○宇○○○卯○○右當事人間繼承登記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九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二三九號裁定聲請再審,係以該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其再審理由。
二、惟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述理由聲請再審者,專屬原法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黃科瑜~B3法官林健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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