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五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貳包(毛重壹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一點一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為違禁物,因被告即持有人甲○○已經不起訴處分在案,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名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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