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九一號
原告甲○○○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辻信太郎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鍾文岳 林佳陵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林郁婷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