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五年度偵字第五0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訴如起訴書所載之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二十九年度院字第一九六三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