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二三號
上訴人即原告保證責任台中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送達代收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己○○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參萬參仟捌佰元,折合銀元伍拾壹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柒仟陸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參仟零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賴瓊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