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婚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婚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九六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
送達處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大陸結婚,被告旋即於八十八年三月份來台,兩造語言並無隔閡,婚姻生活堪稱美滿,詎同年五月間,被告以家中有事為由回大陸後,竟滯留不歸,迄今已逾半年,期間原告曾請被告返台夫妻早日團聚,惟被告仍無意願返台。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訴請法院判決如主文所示。
參、證據:提出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並聲請訊問證人 陳進發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在大陸結婚,被告旋即於八十八年三月份來台,兩造語言並無隔閡,婚姻生活堪稱美滿,詎同年五月間,被告以家中有事為由回大陸後,竟滯留不歸,迄今已逾半年,期間原告曾請被告返台,夫妻早日團聚,惟被告仍無意願返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為證,並經證人即原告之姐夫陳進發到庭證述屬實,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有明文規定。被告竟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清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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