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3號聲請人 楊士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台幣)│││├──┼───────┼────────┼──────┼──────────┼───────────┼────┤│001│煙波大飯店股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9年11月29日│5,000元│HC0000000││││有限公司 鄭桐春 │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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