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錦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訴狀及附屬文件影本。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5,7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及提出訴狀及附屬文件影本1份(請逕以雙掛號郵寄被告,並將送達回執送本院),逾期不繳及補正送達訴狀影本予被告,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賴成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