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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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150元,(系爭地上物占用面積為3.636平方公尺【1台尺等於0.303公尺,12台尺=3.63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16,5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59,9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劉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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