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94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郭常錚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6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99年9月1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另案99年度執緝戊字第503號執行詐欺案件有期徒刑2月,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林欣玲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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