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45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9月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