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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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61號聲請人 張謝蓮珠 相對人 李甲仲
李健治 李文表 李天嘩 李誌恭 李季曜 李季澤王不纒 李瑞李仙正 李清碖 李育祐 李文科 李文得 李文恭李金里 李何金蓮 李莊柔 吳明傳 吳明寮 吳明寬 吳麗美 曾換 曾榮崇 曾金淑 曾麗珠李慧瑛 曾碧芬 吳文明 吳文秋 吳秀蘭 吳銀 吳美香吳美玉 吳美雀美琴 吳金印 吳美玲 曾仲賢 曾麗梅 曾麗虹 劉其旺 劉林順蘭 (即 劉基發 之繼承人) 劉姿伶 (即劉基發之繼承人) 劉姿秀 (即劉基發之繼承人) 劉信賢 (即劉基發之繼承人) 劉倩如 (即劉基發之繼承人) 劉其德 張國清 張三張三國張千金張柳張柳葉 張柳杏 李思嫻 李筱萍 李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李甲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60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960000分之257697,餘由相對人各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又原共有人之一劉基發已死亡,相對人劉林順蘭、劉姿伶、劉姿秀、劉信賢、劉倩如為其繼承人,故劉基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由其繼承人劉林順蘭、劉姿伶、劉姿秀、劉信賢、劉倩如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測量費15,200元、鑑定費用140,000元,合計165,880元,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核屬實。是以,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比例計算,本件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相對人應有部分比例即應分擔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編號│相對人│應有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1│ 李王不纒 、李仙正、李清碖、李育祐、李│公同共有│20,735元│││文科、李文得、李文恭、陳李金里、李瑞│1/8│(連帶負擔)│││漧│││├──┼───────────────────┼──────┼─────┤│2│李何金蓮│55576/960000│9,603元│├──┼───────────────────┼──────┼─────┤│3│吳明傳、吳明寮、吳明寬、吳麗美、曾換│公同共有│20,735元│││、曾榮崇、曾金淑、曾麗珠、 林李慧瑛 、│1/8│(連帶負擔)│││曾碧芬、吳美香、 翁吳美玉 、吳美雀、吳│││││美琴、吳金印、吳美玲、吳文明、吳文秋│││││吳秀蘭、曾仲賢、曾麗梅、曾麗虹、吳銀│││││、劉林順蘭、劉姿伶、劉姿秀、劉信賢、│││││劉倩如、劉其旺、劉其德、 張三年 、張三│││││國、張國清、吳張千金、陳 張柳真 、張柳│││││葉、張柳杏│││├──┼───────────────────┼──────┼─────┤│4│李誌恭│18525/960000│3,201元│├──┼───────────────────┼──────┼─────┤│5│李季曜│同上│3,201元│├──┼───────────────────┼──────┼─────┤│6│李季澤│同上│3,201元│├──┼───────────────────┼──────┼─────┤│7│李甲仲│55576/960000│9,603元│├──┼───────────────────┼──────┼─────┤│8│李健治│同上│9,603元│├──┼───────────────────┼──────┼─────┤│9│李莊柔│1/24│6,912元│├──┼───────────────────┼──────┼─────┤│10│李文表│1/24│6,912元│├──┼───────────────────┼──────┼─────┤│11│ 李恩嫻 、李筱萍、李再│公同共有│6,912元││││1/24│(連帶負擔)│├──┼───────────────────┼──────┼─────┤│12│李天嘩│2/16│20,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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