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98號原告 薛家鈞
蔡佩蓁 被告 薛正輝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27,000元(原告主張之101平方公尺x10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0元=2,7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原告已繳6,280元、550元,尚應補繳2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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