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林玉 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素珠 間105年度訴字第384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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