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建茂 即 曾怡誠 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8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 劉秀芝 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租屋居住,領有春節低收入戶慰問金新台幣(下同)3,000元,長子曾○晨(民國93年次)、次子曾○起(94年次),二子每人每月均領有低收補助2,600元,共計5,200元。債務人配偶於早餐店兼職工作,切結每月收入僅8,000元(見消債更卷第109頁),不足部分尚須債務人負擔。次查,債務人原任職於合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突然關廠,於104年11月起改任職於順昌發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依據其提出之扣繳憑單與薪資證明,每月薪資為21,900元(見債務人105年5月2日陳報狀),是債務人之收入加計補助金共為27,350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雖有二地一屋一車,惟查
債務人名下土地位於台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惟地目均為「道」,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且債務人所有權範圍僅分別有320分之1與20分之1,顯無清算價值;關於未保存登記房屋部分,債務人陳報稱建物門牌號碼為高雄市三民區鎮○巷00號,土地為唐榮磚窯廠所有,業經拆除,因該屋與叔姪三人共有,領得之補助金2萬元由三人共有;至於其名下車輛,債務人陳報稱96年時遭朋友拖走抵債,後因違規遭拖吊,因積欠牌照稅、違規罰款及違規保管費,未去領車,一直在保管場等語(見債務人105年5月2日陳報狀),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個人每月生活費用9,444
元,房租5,000元,二子扶養費共8,000元,配偶扶養費1,444元,核以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7,350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4,0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金額│├──────────┼──────┼─────┼──────┤│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09575│9.11%│364│├──────────┼──────┼─────┼──────┤│聯邦商業銀行│221970│4.94%│198│├──────────┼──────┼─────┼──────┤│玉山商業銀行│133420│2.97%│119│├──────────┼──────┼─────┼──────┤│日盛商業銀行│199532│4.44%│17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12258│4.72%│189│├──────────┼──────┼─────┼──────┤│萬榮行銷公司│139441│3.10%│124│├──────────┼──────┼─────┼──────┤│良京實業公司│784230│17.45%│698│├──────────┼──────┼─────┼──────┤│台新資產管理公司│567774│12.63%│505│├──────────┼──────┼─────┼──────┤│匯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203337│4.52%│181│├──────────┼──────┼─────┼──────┤│和潤企業公司│0000000│36.12%│1445│├──────────┼──────┼─────┼──────┤│債權總額│4,495,158│每期金額│4,000│├──────────┼──────┼─────┼──────┤│清償成數│6.4%│清償總額│288,000│├──────────┴──────┴─────┴──────┤│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