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99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9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王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上午
九時四十一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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