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4年度花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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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花補字第695號
原告 鍾清銅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 律師
被告 王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花蓮縣○○市○○路○段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登記名義人、戶籍設籍名義人及用電申請人,均返還並回復登記為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房屋之交易價額,依114年房屋稅籍紀錄表所載,系爭房屋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10,300元(見本院卷第51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1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500元,尚應補繳2,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書記官莊鈞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