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陳子安 被告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碧如 被告 陳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碧如、陳明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恩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恩典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9日邀同被告胡碧如、陳明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授信合約書。嗣被告恩典公司於105年5月12日出具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向原告借款1500萬元,約定於108年5月13日清償,利率按原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碼1.25%機動計算或2.8%孰高計(現為年利率2.8%);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原告於106年12月5日接獲信保基金通知被告恩典公司退票3張未清償註記,經訪查後,被告恩典公司所在地已大門深鎖,去向不明,恩典公司已停業,遂於106年12月6日向被告等郵寄存證信函催告,依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第3項約定,被告等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即行喪失期限利益,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而原告除獲本金6,157,921元清償外,其餘迄未清償,爰依法請求被告連帶清償本金7,657,921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之債務。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657,921元,及自106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恩典公司、胡碧如、陳明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1份、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1份、台幣客戶基本資料(含貸款帳戶)1份、放款帳務明細查詢2份、放款帳戶基本資料2份、存證信函1份等影本為證。被告恩典公司、胡碧如、陳明智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故堪信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亦為同法第739條所明定;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被告恩典公司對原告積欠本金7,657,921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尚有未為清償,被告胡碧如、陳明智則擔任恩典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則主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即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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