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聯信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丁○○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洪有川~B法官王致傑~B法官賴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滕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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