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緝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2年度偵字第2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五時,在台北市○○路之公共廁所內施打毒品嗎啡,同年月十八日下午一時十分許,在同市○○路與西園路口處,被警當場查獲,並在其身上搜扣毒品嗎啡二包、注射針筒一支、美娜水十瓶。因認被告涉犯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本院之判斷: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被告於行為後逃匿,致審判程序不能進行,經本院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通緝,迄未歸案,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三條規定,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前述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予諭知免訴。
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鍾素鳳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
書記官潘文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