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交上訴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交上訴字第1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七一五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清輝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00000000NTHIAN提出新台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00000000NTHIAN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情形,執行羈押。玆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智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