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再小字第4號
抗 告 人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觀天廈管理委員會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4年3月4日本院之裁定提起抗告,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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