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小字第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姚慎瑋
       姚慎茵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小字第49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3月24日上午10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姚聖強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捌萬肆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二年七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新台幣參拾捌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姚聖強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劉瑞泰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
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書記官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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