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遲守志 即大千當鋪被上訴人即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滄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0,040元(計算式:554040+406000=9600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