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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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上訴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訴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楊炳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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