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114號
法定代理人  李政峯
訴訟代理人  余瑞發
被   告  許國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上午9時
20分在臺中簡易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於民國99年8月17日以雅字第0009號函請原告提供(或
協助)該函附件一「需求資料表清單」所列之69項資料,原
告除於99年8月24日以雅鄉民字第0990019540號函請各機關
單位、學校、圖書館、寺廟等提供相關資料外,是否曾就大
雅鄉公所職掌之資料(如該清單編號2~9、15、16、19、26
~30、32~39、41~47、61~69等所示)另行提供予被告?
如有,原告應於上揭言詞辯論期日10日前向本院陳報所提供
之資料明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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