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86號原告 吳姍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昇諺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江振源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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