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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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9號原告 劉明星 被告 劉至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為被告之債權人,被告繼承坐落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及同市○○段○○○○○號土地,原告欲執行被告繼承之上開遺產,惟該遺產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共有,應由原告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否則無法強制執行,因被告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法起訴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查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惟被告之被繼承人為何人,與土地登記謄本所示之所有權人,是否均為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各繼承人是否均生存及住居所、被告與其他繼承人之應繼分各應為若干等情,涉及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起訴是否合於程式等要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等項,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前開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6年3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等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