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1號債權人 張德炎 債務人 王慶國 債務人日升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弘傑 債務人 盧美秀
一、㈠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盧美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叁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盧美秀、王慶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王慶國、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盧美秀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日升玻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就附件附表編號
5.票據號碼IB0000000號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1紙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日升玻璃有限公司,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此票號IB0000000部分對日升玻璃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106年4月7日│178,800元│106年4月7日│106年4月8日│IB0000000││││││││├──┼────────────┼───────────┼──────┼──────┼─────┤│002│106年4月26日│230,000元│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7日│IB0000000││││││││├──┼────────────┼───────────┼──────┼──────┼─────┤│003│106年5月3日│197,000元│106年5月3日│106年5月4日│IB0000000││││││││├──┼────────────┼───────────┼──────┼──────┼─────┤│004│106年5月9日│232,500元│106年5月9日│106年5月10日│IB0000000││││││││└──┴────────────┴───────────┴──────┴──────┴─────┘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