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貳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