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8號
原   告 華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民
被   告 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大利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8,761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881元,尚有1380元未繳。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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