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414號
原   告  楊宗穎
被   告  黃重銘   待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重銘間清償借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000元,應徵第1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