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823號
原   告 大地十六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秀香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彩雲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元,應
繳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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