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楊成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 楊成福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甲○○(原名楊成福)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89.7.15│92.8月間某日起至││││93.10.2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89年偵字第5331號│93年毒偵緝字第17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0年上訴字第1848號│94年上訴字第357號││實│││││審├──────┼──────────┼───────────┤││判決日期│91.3.19│94.3.30│├─┼──────┼──────────┼───────────┤││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997號│94年上訴字第35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3.3│94.3.30│├─┴──────┼──────────┼───────────┤│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1060號│94年執他字第68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3.2(12日以前)間某日│93.10.21日、94.2.13│││至94.1.25日止│日多次│├────────┼───────────┼──────────┤│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118號│93年偵字第8027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357號│94年上易字第946號││實│││││審├──────┼───────────┼──────────┤││判決日期│94.3.30│94.8.31│├─┼──────┼───────────┼──────────┤││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台上字第2848號│94年上易字第94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6.2│94.8.31│├─┴──────┼───────────┼──────────┤│備註│彰化地檢│彰化地檢│││94年執字第2518號│94年執字第3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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