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
被 告 孫文顯
孫 許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雄簡字第209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6日下午
4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明慧
書 記 官 林雅婷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零參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0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孫文顯邀同被告 孫許秀霞 為連帶保證人,積欠
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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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婷
法官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