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42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係尚運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運公司)雇用之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93年
1月1日下午1時40分許,駕駛尚運公司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用大貨車,行經臺北縣蘆洲市○○路與光榮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閃光黃燈號誌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適處日間,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而擦撞由甲○○所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致甲○○受有雙手、右脖、頭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申告被告乙○○傷害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94年4月15日本院訊問時,當庭具狀撤回對於被告之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各1件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至公訴人另訴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本院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蕭一弘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