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甲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乙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代 理 人 王素玲 律師
相 對 人 廖家威
兼
法定代理人 廖文毅
許秀如
相 對 人 田順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
據提出民事起訴狀、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審查表為證,
並經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102年度稅務電子
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起訴狀之內容,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