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321號
原告 林奇毅
被告 蔡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2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應增列第四項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漏未判決,本件經本院審理後為原告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未為判決,顯屬脫漏,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