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簡字第779號
上訴人 蔡承諺
被上訴人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自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本院沙鹿簡易庭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黃建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