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4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4584號

原告 姜孔賢

被告 羅新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知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函已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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